2025年6月24日19时许,在博湖县乌兰再格森镇乌兰再格森村三组公路上,马某和袁某因琐事与卓某、卓某发生争吵双方相互推搡,在此过程中卓某用铁锹锹把戳击马某腹部,马某对卓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倒。违法行为人卓某、卓某、卓某、马某、袁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马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且已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卓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且已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卓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且已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卓某以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五日,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作案工具木棒壹根,且已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袁某以殴打他人罚款500元,且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