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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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7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于2024年1月30日至2月3日期间,与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前往博湖县莲花湖湖区内以叉鱼的方式盗窃野生鱼,以上行为涉嫌盗窃,博湖县公安局博斯腾湖派出所依法受理为治安案件调查。
2024年3月22日博湖县公安局博斯腾湖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郭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