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19时许,博湖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博湖县居民家中有果味电子烟,经了解该电子烟购买于库尔勒市延安路圣安家园小区前的手机维修店。经调查,李某所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在未取得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电子烟产品,其中包括原味、老冰棍、可乐等各种口味可调剂的烟油,其产品系伪劣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大队受理为刑事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2024年2月28日,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李某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销售电子烟产品所得的非法牟利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不予立案。但李某非法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属实,已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