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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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15时许,在博湖县乌兰乡乌兰村二组某饭馆,邢某在该饭馆吃饭时,因饭菜质量问题与马某发生口角,之后邢某因气愤将马某退还的一张20元人民币当场撕毁,乌兰在格森派出所受理该案。经调查邢道新认错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