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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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人陈某称在2011年3月期间,依某向自己的女儿借钱,陈某某的女儿便向陈某说明依某借款原因后,将自己的3万元存款借给依某,后依某陆续向陈某借款共计5.8万元。2017年8月期间,依某向陈某偿还借款4000元,陈某书写收条后双方签字,在后期过程中依某并未向陈某偿还剩余借款,私自将4000元改为40000万元并将陈某以不当得利起诉至博湖县人民法院,后经陈某笔记鉴定,证实依某私自将收条上的4000元改为40000元。陈某某以依某涉嫌虚假诉讼报案至博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