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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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2日凌晨2时许,黄某将桌子支架和桌面放置在博湖县步行街某川菜馆门口南侧位置,随后关门歇业,直到下午19时,在开门营业时发现放在店门南侧的桌子支架不见了,经询问周边邻居未果后,遂报警,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城镇派出所当即受理为治安案件调查处理。
董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董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