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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六)
发布时间:2021-04-07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六)

 

第三章 制证

 

一、制证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注由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

不具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制作签注。

二、登记项目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登记项目包括:证件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二)往来港澳签注登记项目包括:签注种类、往来有效次数、有效期和备注信息。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三、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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