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案件公开
巴州居民刘某被网络诈骗(网路贷款类)
发布时间:2021-04-04

202143日,巴州居民刘某报警称:202104021322分许,刘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15501085669,北京),对方自称是京东公司的客服,称刘某之前注册的京东账号已经很久没有用了需要注销,如果不注销会影响征信,刘某同意注销并添加对方的QQ号(QQ号:2190970197,昵称:2190970197),添加后对方在QQ内让刘某分享屏幕,并打开了语音通话,按照对方的要求刘某在交通银行APP内借款12000元钱,借款后对方给了刘某一个银行账户,让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将12000元钱转入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转完钱后,对方让刘某继续在其他借款平台借钱,刘某感觉自己受骗,遂报警,损失价值:12000元。

案件特点:该类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招聘平台、QQ、微信等渠道推广专兼职广告,骗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制作虚拟APP等方式称可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受害人与其联系后,对方就以汇款至指定账户“刷流水”证明有偿还能力或提供银行卡号错误、将受害人起诉至法院等各种方式实施诈骗。

博湖警方提示:

1、贷款并不需要交保证金、做银行流水账,一旦遇上了,一定是假的!

2、千万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动态验证码提供给陌生人,切记切记!!

3、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申请贷款,下要随便在网络提供个人信息!!!

关注抖音账号国家反诈中心(ID:gjfzzx96110),了解更多反诈手段及知识。扫码下载慧眼识诈APP,具有APP检测、异地号码拦截等功能,警民携手,共防诈骗!!!

                       

 

                                        博湖县公安局侦查实战中心

公告
一、本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相关公安机关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予以公开。若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更正或撤销。
二、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不得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非法使用本平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许可,任何网站不得建立与本平台的链接,不得建立本平台的镜像(包括局部和全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平台的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平台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博湖县公安局版权所有 © 2019-2020
汇网通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