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巴州某县居民阿某报警称:2021年1月16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二维码,其扫描二维码添加对方微信,过了一段时间后对方朋友圈又开始卖家具,其向对方订购了十张床和十张化妆台,总价值7500元。第三次其又向对方订购了14000元的家具,先支付定金共计4800元,其与对方商量等所有货物收到后结清尾款,但对方一直未发货,并且与其拒绝联系,其发现被骗后随即报案。损失金额12300元。
案件特点:
一、谎称其货品为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
二、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
三、谎称支付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四、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
五、谎称网店正在搞促销、抽奖活动,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等等;
六、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
七、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
八、谎称店内无货,朋友的店里有货,于是推荐一个看似差不多的网址。
博湖警方提示:
1、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电脑定期杀毒。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不随便点击不明链接。
2、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
3、进行大额汇款或转账前要和对方本人亲自取得联系,如果暂时联系不上也要想方设法通过别的途径核实网上要求你转账一方的身份,不贸然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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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安局侦查实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