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日03时30分许,在博湖县查干诺尔乡,伊某、阿某、买某喝完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阿某手持小剪刀向买某脖子击打两下,向伊某脸上划过一次,期间买某、伊某向阿某脸上用巴掌先后进行殴打,造成买某脖子左侧有两处被划伤,伊某脸部一处被划伤,阿某脖子右侧淤青。博湖县公安局查干诺尔派出所当日受理为治安案件调查处理。
2022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阿某、买某、伊某三人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对阿某、买某、伊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