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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三)
发布时间:2021-04-04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三)

第一章 受理

四、受理内容

(一)申请方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申请: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内地居民按照本规范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初核。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审阅材料和系统比对实施以下审核:

1、审核申请人是否有在本受理部门申请资格。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制证照片质量是否符合规格;是否符合委托代办条件、委托代办材料是否齐备;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免交原件除外)是否一致。

(三)受理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民警应对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4、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四)报送审批。

1、信息录入。受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照片、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拟申请证件种类、有效期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

2、调查核实。对存在疑问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受理意见。

3、提交审批。受理部门应将已完成受理的申请信息及受理意见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批签发部门;同时,根据审批签发部门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签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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