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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三)
发布时间:2022-05-05

 第二章 短期旅客

    (本规定已根据署监[1996]652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通知,署监[1996]648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调整)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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