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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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10时许,博湖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在博湖县银湖路10号的院内有人收购甘草。接警后,食药环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了解,侯某在未取得甘草收购等相关许可证的条件下在博湖县银湖路10号的院内收购、加工、销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甘草,并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评级为低级。目前,博湖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已受理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2年5月22日,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库尔勒铁路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