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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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3日17时许,博湖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博湖县白鹭洲有人电鱼,请来人。随后我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调查:周某与赵某两人于4月3日携带逆电器及渔网从库尔勒出发,到达博湖县白鹭洲,采用禁鱼工具在博斯腾湖中非法捕鱼。博湖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当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周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之规定,2022年5月6日,我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库尔勒铁路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