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证件管理
一、换发、补发
(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照本规范关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逗留签注持有人根据本规范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三)换发要求。
1、持证人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角注销后发还申请人。
2、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原本式证件上有有效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应将原签注注销后为其签发新的证件。
3、赴香港逗留签注持有人因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的香港进入许可或者延期许可有效期)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如原逗留签注及相关香港进入许可仍有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免费为其签发与原逗留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逗留签注。
二、宣布作废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签发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宣布作废:
1、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生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情形的;
2、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的;
3、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宣布作废的其他情形。
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因证件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在原证件签发地以外地区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由受理补发申请地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原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废。
(二)做出宣布作废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被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基本资料录入中国公民出国境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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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缴、注销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注销本式证件的,应剪去证件右上角;注销电子证件的,应剪断证件的电子线圈;被注销的证件可发还持证人。注销贴纸签注的,应加盖注销章;注销电子签注的,应擦除电子证件上的签注内容,并删除电子证件芯片中的签注信息。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证件收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