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二、审批
(一)人工审核。对于受理部门按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签发部门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对于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签注的,可直接进行系统审核。
(二)系统审核。审批签发部门应当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下列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应当由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1、核查人口信息数据库
2、核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
3、核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
4、核查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人员数据库
5、核查出入境证件数据库
6、核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7、核查其他管控人员数据库
8、人像比对系统核查
(三)重点人群审查。
对于户籍地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的重点管控地区的人员或户籍从重点管控地区迁来本地未满十年的重点人群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特别核查措施。
(四)不批准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人员,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五)特殊情形。内地居民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如其有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形,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做出临时撤销限制的决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并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后2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限制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签注种类、批准事由)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