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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开
韩某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一案
发布时间:2022-02-27

     2022年2月23日16时许,执勤民警在塔温觉肯乡克日木哈尔村苇场发现韩某将火种带进苇场,并使用打火机点燃苇场内隔水埂子上的芦苇,严重造成苇区存在消防隐患。博湖县公安局塔温觉肯派出所于2022年2月26日受理案件。

     2022年4月24日,博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韩某以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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