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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21-11-24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通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通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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