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确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
第三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第四条 申请人系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如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公民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三)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四)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五)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六)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七)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八)申请人如系从事边境贸易的非边境地区公民,其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为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非边境地区公民,是否为经商务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可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人员;
(九)申请人如系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非边境地区公民,其所在的旅行社是否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
(十)申请人如系参加边境旅游的非边境地区公民,其所参加的边境旅游线路是否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所参加的组团社是否属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
(十一)申请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