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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二)
发布时间:2021-09-13

第二章 船舶的报关、检查和放行

第七条 船舶进口的时候,船长应当向海关送交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格式略)和下列文件:
(一) 进口载货清单一份;
(二) 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没有进境旅客的免交);
(三) 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格式略);
(四) 船员清单一份;
(五)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在同一航次连续到达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的船舶,除在第一个港口外,到达其余港口的时候,可以免交船舶进口报告书和上述(三)两项所列的单据。

第八条 船舶申请出口或者开往我国其他港口的时候,船长应当向海关送交下列文件:(一) 出口载货清单一份;
(二) 出境旅客清单一份(没有出境旅客的免交);
(三) 船员清单一份(没有更动的免交);
(四) 使用人民币结余清单一份(见本办法第十八条);
(五)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第九条 在同一航次连续到达我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港口的船舶,船长应当负责将海关交给他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的海关。船舶在我国各个港口间航行途中不准驶往外国。

第十条 船舶到港后,在海关检查船舶和船员行李物品完毕以前,船员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船。
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货币、金银上下船,应当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放行。

第十一条 海关检查船舶的时候,船长应当指派人员到场,并且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船上的房间、仓室和储存处所,海关认为必须开拆船上可能藏匿私货部分的时候,船长应当立即照办。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的时候,有关船员应当根据海关的需要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
海关检查船舶完毕,船长应当在海关编制的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在海关检查到港船舶完毕以前和检查离港船舶完毕以后,除参加检查船舶的人员和引水人员以外,其他人没有经过海关许可,不准上船。

第十三条 离港船舶,经海关同意放行后,港务机关才应当准许船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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