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案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一)
发布时间:2021-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运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除经交通部会同对外贸易部特准的以外, 只准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和装卸客货。

第三条 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由港务机关预先通知海关。

第四条 船舶在港口内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点,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指定。

船舶在港口内移泊,须由港务机关征得海关的同意。

第五条 船舶从到港起至离港止,应当受海关的监管。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检查。

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必须暂时离港,来不及向海关申报的时候,可以先行离港;但是回港后,必须立即由船长向海关报明离港的原因和情况。

第六条 船舶装卸货物、旅客行李、国际邮袋和其他物品,须经海关许可,并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公告
一、本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相关公安机关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予以公开。若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更正或撤销。
二、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不得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非法使用本平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许可,任何网站不得建立与本平台的链接,不得建立本平台的镜像(包括局部和全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平台的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平台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博湖县公安局版权所有 © 2019-2020
汇网通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