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案件公开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二)
发布时间:2021-09-09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

()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

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告
一、本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相关公安机关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予以公开。若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更正或撤销。
二、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不得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非法使用本平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许可,任何网站不得建立与本平台的链接,不得建立本平台的镜像(包括局部和全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平台的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平台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博湖县公安局版权所有 © 2019-2020
汇网通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