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
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