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拒不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罚决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
第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护照证件号码”,是指旅客或机组人员持用的有效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号码;
“人员类别”,是指旅客或者机组人员。
第十条 经营往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航班的航空公司预报载运人员信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