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案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九)
发布时间:2021-08-26

违章处罚

第九章 违章处罚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者,港务监督得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者如果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15日之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出申诉。但在没有变更决定之前,原处分仍为有效。

附则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关于船舶避碰,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规定中未列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办理。

公告
一、本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相关公安机关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予以公开。若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更正或撤销。
二、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不得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非法使用本平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许可,任何网站不得建立与本平台的链接,不得建立本平台的镜像(包括局部和全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平台的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平台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博湖县公安局版权所有 © 2019-2020
汇网通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