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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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罚
第九章 违章处罚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者,港务监督得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者如果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15日之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出申诉。但在没有变更决定之前,原处分仍为有效。
附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关于船舶避碰,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规定中未列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