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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八)
发布时间:2021-08-25

海损事故

第八章 海损事故

第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尽速用电报或无线电话向港务监督报出扼要报告。在港区以外发出的海损事故,船长应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在港区内发生的海损事故,船长应在24小时内向港务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造成人命、财产损害事故时,应积极救助受害的船舶和人员,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如果肇事者见危不救,隐匿逃遁,将从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船员死亡事故,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在港内由于船方或港方人员的过失,造成对方损害或伤亡事故等,应保留现场,双方都应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如果发生纠纷,当事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港务监督申请调查处理,涉及刑事范围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章未列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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