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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无)
发布时间:2021-08-14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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