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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21-08-01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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