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案件公开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一)
发布时间:2021-07-20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书;

()法人资格证明;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公告
一、本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相关公安机关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予以公开。若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更正或撤销。
二、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不得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非法使用本平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许可,任何网站不得建立与本平台的链接,不得建立本平台的镜像(包括局部和全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平台的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平台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博湖县公安局版权所有 © 2019-2020
汇网通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