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唯一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及户口证件、常住人口信息、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等户口管理事项应由本人和户主前往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应由监护人或户主申报。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提交复印件。
提交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或由本地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确认的其他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七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岗位培训合格的在职民警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有关户政业务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因故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政业务,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公安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应遵照执行。暂停业务的时限、区域应事先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宣传,积极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平台,开展网上户籍办理预约,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第十二条积极在地、州、市所在市推行“一站式”户籍业务办理模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窗口规范
第一节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在工作期间应当做到:
(一)窗口民警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廉洁、文明、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纪律严明,精神饱满、态度热情,文明用语、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领导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简化办理和审查核准手续,方便群众。凡群众办理户口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办结,对手续不全和当场不能办结的,实行办理责任制度,应书面一次性向申报人告知该补办的手续和办结时限;对群众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要按照实情立即改;对于属于过去登记错误的,要主动检查主动改;
(五)窗口单位要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预约服务,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确有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应主动提供上门办事办证服务。
第十四条窗口单位的民警在接待群众时,须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接待少数民族群众时,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第十五条如因计算机、网络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的,应向申请人讲明情况,先受理居民的业务申请,留存申请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待故障解决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
第十六条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违法、违规办理户口;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接待场所吸烟、饮食、电脑(手机)上网、游戏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或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收受贿赂;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节便民措施
第十七条窗口的设置要方便群众,尽量设置在临街、临面,门旁悬挂醒目标示牌;室内管理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室内外环境清新整洁、美观大方。
第十八条户政窗口要划分群众办事区和民警办公区。群众办事区要设置桌椅、笔墨纸张、饮水等设施及警民联系簿(箱)、便民卡(须知)等便民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安装监控设备、服务满意度评价器等设备,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 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并利于开展群众效能监督。
第三节警务公开
第十九条窗口应使用民、汉两种文字公开警务办事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要以显著方式公布办公时间,以放置服务台卡等形式公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区域、民警的姓名、照片、警号、职务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在群众办事醒目处公开窗口办理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件、程序、手续、时限、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向群众明示并主动接受监督、评议。
第二十二条对遇有不能办公的特殊情况,应当在办事醒目处、辖区人员聚集处公示不能办公的时间、内容、理由;对有紧急需要的,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节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和开通网上监督窗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应当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要建立户籍业务办理审查审核小组,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流程监管,严格审核把关。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纠正、解决户口、证件办理问题,同时运用人口信息系统和人像比对系统加强监督管理,严防“一人多户”、“一人多证”、随意更改信息等乱作为问题。检查监督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