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和“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二)》。对具有第(一)项情形的港澳居民,需提交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同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核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信息;对具有第(二)项情形的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经批准后,内地居民凭注销内地户籍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的回执,领取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审批签发出入境通行证(单页):
(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失效或者未申领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急需来内地的;
(二)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损毁、失效或者签注失效需要返回内地的;
(三)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失效或者签注失效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对具有第(一)项情形的人员,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对具有第(二)项情形的人员,签发三个月内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对具有第(三)项情形的人员,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九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单页):
(一)所持证件逾期,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凭原证件签发;
(二)所持证件遗失、损毁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核对其办证记录、出入境记录后签发;
(三)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凭其监护人出具的台湾出生证明签发。
第二十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有关受理、审批、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