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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
发布时间:2021-06-09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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