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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二)
发布时间:2021-05-15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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