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5日,我大队接巴州居民刘某报案称其承包的杨某土地,杨某又将土地承包给其他人。我大队当日受理后,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1月31日,刘某找到杨某并称有意承包杨某的6000亩土地,随后杨某称该土地已经与屈某两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屈某未履行合同,现在已将土地收回,刘某便以每亩土地380元的价格,承包杨磊600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因杨某在对屈某、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杨某对该土地具有掌控条件,且刘某未按照与杨某所签订恶土地合同正式履约。经审查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大队向刘某依法下达不予立案通知。
博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