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案件公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
发布时间:2021-04-28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

第三章 港澳同胞来内地

第十四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

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一)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三)精神病患者

第十六条 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来内地,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内地的许可。

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公告
一、本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相关公安机关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予以公开。若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更正或撤销。
二、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不得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非法使用本平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许可,任何网站不得建立与本平台的链接,不得建立本平台的镜像(包括局部和全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平台的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平台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博湖县公安局版权所有 © 2019-2020
汇网通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