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三)
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者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当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