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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六)
发布时间:2021-04-22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员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在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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