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13时许,我大队接巴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报案称:自己上班的公司预在博湖县博斯腾湖乡承包一些土地种植棉花,张某与公司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高某、牛某找到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土地种植户申某,从申某处以每亩648.6元承包了1620余亩土地,申某带领张某等人实地查看了这1620余亩土地,并签订了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后由公司财务人员于11月10日,向申某支付土地承包费用1050705元。2021年2月份,公司准备种植承包的申某的1620亩余土地的时候,发现承包的1620余亩土地中,只有407余亩土地公司可以正常种植,有752余亩土地申某已于2020年承包给其他人,有469亩的土地并非申某的土地,而申某谎称469亩土地是自己的,并将土地承包给巴州某有限公司,巴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博湖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警后于2021年04月15日受案初查。
经审查:申某在与巴州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以及签订合同后都在积极履行合同,没有犯罪事实,博湖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21年4月18日向报警人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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