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博湖县公安局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案件公开
巴州某有限公司被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1-04-19

2021年4月15日13时许,我大队接巴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报案称:自己上班的公司预在博湖县博斯腾湖乡承包一些土地种植棉花,张某与公司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高某、牛某找到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土地种植户申某,从申某处以每亩648.6元承包了1620余亩土地,申某带领张某等人实地查看了这1620余亩土地,并签订了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后由公司财务人员于11月10日,向申某支付土地承包费用1050705元。2021年2月份,公司准备种植承包的申某的1620亩余土地的时候,发现承包的1620余亩土地中,只有407余亩土地公司可以正常种植,有752余亩土地申某已于2020年承包给其他人,有469亩的土地并非申某的土地,而申某谎称469亩土地是自己的,并将土地承包给巴州某有限公司,巴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博湖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警后于2021年04月15日受案初查。

经审查:申某在与巴州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以及签订合同后都在积极履行合同,没有犯罪事实,博湖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21年4月18日向报警人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关注抖音账号国家反诈中心(ID:gjfzzx96110),了解更多反诈手段及知识。扫码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慧眼识诈APP具有APP检测、异地号码拦截等功能,警民携手,共防诈骗!!!

                   

              

                     博湖县公安局侦查实战中心

公告
一、本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相关公安机关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予以公开。若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更正或撤销。
二、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不得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非法使用本平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许可,任何网站不得建立与本平台的链接,不得建立本平台的镜像(包括局部和全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平台的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平台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博湖县公安局版权所有 © 2019-2020
汇网通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