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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三)
发布时间:2021-0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三)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 外国入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和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 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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